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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商标侵权的
严正声明

致广大用户、合作伙伴及相关单位:

叠云(北京)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司”)发现,市场上存在部分不法分子未经我司授权,擅自使用我司“叠云”、“Cloudecker”、“Vdibox”等注册商标,进行非法生产、销售假冒我司软硬件产品的行为。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,更直接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。

为维护市场秩序,保障用户权益,我司现严正声明如下:

一、知识产权归属

“叠云”、“Cloudecker”、“Vdibox”均为我司依法注册的商标,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。任何未经我司书面授权,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我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,均构成商标侵权。

二、法律责任警示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
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规定:
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,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,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应当从重处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、二百一十四条:
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条:
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三、维权行动

针对上述侵权行为,我司已成立专项维权小组,并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律师团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。对于制造、销售假冒产品的个人或企业,我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,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,绝不姑息!

四、正品核验与举报

请广大客户在采购相关产品时,认准官方授权渠道。如发现可疑产品或非法销售线索,欢迎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司举报,我司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。

举报热线

400-606-2960

举报邮箱

service@cloudecker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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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声明长期有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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